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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方吉、王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方吉,王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特17号申请人:蔡方吉,男,194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王琦(曾用名:蔡非凡),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代理人:王长妹,女,195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方吉与被申请人王琦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胡美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