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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斌与被执行人师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斌,师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余斌,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师江龙,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斌与被执行人师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师江龙保证每月还款500元,直至还清所有款项,因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