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行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珠成诉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珠成,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7行终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珠成,男,生于1955年5月25日,汉族,勉县鹏达综合经营部业主,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马营社区4组,身份证号6123251955********。委托代理人杜积明,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曙明,该局局长。机关负责人雷文华,该局主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宏杰,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杜新武,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珠成因诉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勉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5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发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问题而决定自行撤销后重新作出,上诉人李珠成遂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李珠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珠成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李珠成撤回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00元,减半各收取25.00元,由李珠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刘正中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超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