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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执复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与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复2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农场村。法定代表人:叶泽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钢,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民族巷商业街A段。法定代表人:王明全,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马  海  英审判员 阿不都艾内江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爰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