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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元军、王念、王元琴、王邵华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军,王念,王元琴,王邵华,汪文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军,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浞水镇。申请执行人:王念,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浞水镇。申请执行人:王元琴,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浞水镇。申请执行人:王邵华,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浞水镇。被执行人:汪文书,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靛水街道。本院在执行王元军、王念、王元琴、王邵华与汪文书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文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