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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丽娜、张爱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娜,张爱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高丽娜,女,1955年8月11日出生,地址峰峰矿区。被执行人张爱金,女,193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峰峰矿区,证件号码13040619350527062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4民终525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爱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高继俊所有的位于峰峰集团新城花园31栋2单元103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张爱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爱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爱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沛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