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豫1224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改朝、陈小东、陈鑫、李焕章、杨爱琴、申请执行刘丽东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改朝,陈小东,陈鑫,李焕章,杨爱琴,刘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陈改朝,男,1966年6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陈小东,男,1992年8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陈鑫,男,2003年5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李焕章,男,1935年1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杨爱琴,女,1936年1月24日生。被执行人刘丽东,男,1985年9月25日生。陈改朝、陈小东、陈鑫、李焕章、杨爱琴、申请执行刘丽东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依据(2007)卢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丽东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恢2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