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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广旭与卢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旭,卢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018号原告:李广旭,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卢迪,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李广旭与被告卢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广旭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李广旭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昭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