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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明建与赵刚、于敬民、林口县林口镇鑫海木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建,赵刚,于敬民,林口县林口镇鑫海木材加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435号原告:赵明建,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林口县。被告:赵刚,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于敬民,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林口县林口镇鑫海木材加工厂经营者:刘亚铭,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赵明建与被告赵刚、于敬民、林口县林口镇鑫海木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赵明建负担。审判员  付倞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