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明建与赵刚、于敬民、林口县林口镇鑫海木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建,赵刚,于敬民,林口县林口镇鑫海木材加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435号原告:赵明建,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林口县。被告:赵刚,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于敬民,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林口县林口镇鑫海木材加工厂经营者:刘亚铭,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赵明建与被告赵刚、于敬民、林口县林口镇鑫海木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赵明建负担。审判员 付倞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