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梁文明与刘学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明,刘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梁文明,男,1973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刘学宏,男,1970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梁文明与刘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文明要求被执行人刘学宏返还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918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