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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蒋晓晓与梁晓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晓,梁晓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150号原告蒋晓晓,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梁晓剑,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蒋晓晓与被告梁晓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晓晓承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国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