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与胥邦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7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7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7414-9。法定代表人:王小林,院长。被执行人:胥邦兰,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胥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7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胥邦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承担诉讼费3840元的义务,移送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屋均有抵押,查封无法处置,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甘在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