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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魏春霞与魏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6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霞,魏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魏春霞。被执行人魏立峰。关于魏春霞与魏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魏立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立峰所有的冀HN59**号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止。被执行人魏立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魏立峰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在本次查封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