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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652号原告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56738516-7。法定代表人李哲军,职务经理。地址:青县凰城小区院内。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辉,男,汉族,1983年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