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真,1971年3月31日,汉族,该公司朱洪庙支行行长,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鑫,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成,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省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新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树峰审 判 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赵永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