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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毕建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175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毕建利,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毕建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0元,未执行到位20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