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8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三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786号原告:重庆三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附2-2-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18764XQ。法定代表人:朱少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风行,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90号中渝广场2幢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5601399P。负责人:陈晓丹。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62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北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9722973Q。法定代表人:陈晓丹。原告重庆三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意公司)与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三意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意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三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重庆三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