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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觉林与沈四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觉林,沈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789号申请人朱觉林,男,汉族,1965年3月8日生,住昆山市。被执行人沈四元,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生,住昆山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583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沈四元偿还原告朱觉林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41250元,合计371250元。还款方式:被告沈四元于2016年2月16日支付原告71250元;余款300000元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分12期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25000元。如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915元,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汇至原告账户:户名:朱觉林;账号62×××9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周巷支行)二、原告朱觉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15元,由原告朱觉林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协查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查封到期日2019年8月2日,暂不宜处置,已执行到位102623.1元,余款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涉及众多案件,该款待分配,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3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员  彭雪元代理审判员  吴登超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