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3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定庆本院在执行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庆的资产、设备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只需要等待拍卖后参与分配即可。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