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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陈祯、李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陈祯,李凤琴,唐勇,高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民初1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住所地:成安县迎宾大街路西。负责人任春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平,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祯,男,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凤琴,女,1960年7月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唐勇,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高强,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成安支行)与被告陈祯、李凤琴、唐勇、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平、高世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祯、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凤琴、唐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成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祯、李凤琴偿还借款本金67647.9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296.52元(利息、罚息、复利均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计算至偿还完毕借款日止;2.判令陈祯、李凤琴赔偿邮政成安支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3.判令唐勇、高强对陈祯、李凤琴的以上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陈祯、李凤琴、唐勇、高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4日,邮政成安支行与陈祯、李凤琴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10万元,并约定了额度存续期、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邮政成安支行分别与唐勇、高强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二人对陈祯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合同签订后,邮政成安支行于20154年6月4日按约定向陈祯发放了10万元借款。之后仅偿还部分本息。至今,陈祯未偿还借款本金余额为67647.91元及利息。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望依法判处。陈祯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是以我的名义借的,但实际用款人不是我,是别人用了,担保人也知道,我和担保人之间互相不认识,是通过用款人介绍的。高强辩称,我是通过别人给陈祯担保的,至于借款的去向我没有问过。提供担保时我以为是陈祯用款,后来才知道是别人用了。李凤琴、唐勇均未作答辩。邮政成安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邮政成安支行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4日,邮政成安支行与陈祯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用途为进购烟酒、食品、百货;放款途径为发放至合同约定的借款人陈祯账户,账号:60×××82;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4.58%,期限自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担保方式由唐勇、高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违约责任中约定了罚息、复利等;郭向东作为乔海丽的配偶在合同上签字。2016年6月4日,邮政成安支行分别与唐勇、高强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二人对陈祯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的100%,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邮政成安支行于当日按约定向陈祯发放了全部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4日,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2014年12月4日以前的借款本息陈祯均已偿还,之后仅偿还部分本息,截止到2016年8月17日欠借款本金67647.9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296.52元。原告为该笔借款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认为,邮政成安支行与陈祯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邮政成安支行与唐勇、高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陈祯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邮政成安支行借款本息属违约,邮政成安支行依合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陈祯、李凤琴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邮政成安支行要求陈祯、李凤琴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赔偿律师费,予以支持。唐勇、高强作为保证人,邮政成安支行起诉要求唐勇、高强对陈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祯、李凤琴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借款本金67647.9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296.52元,并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祯、李凤琴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被告唐勇、高强对被告陈祯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赔偿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祯追偿。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保全申请费740元,均由被告陈祯、李凤琴、唐勇、高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金凤审判员  朱艳涛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