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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孟海军、禄劝钰明石材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海军,禄劝钰明石材厂,寿光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海军,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禄劝钰明石材厂,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镇董家营石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宁,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事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寿光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五里墩转盘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佳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孟海军因与被上诉人禄劝钰明石材厂及原审被告寿光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16)云71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孟海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或说明其他正当理由,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海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21元,减半收取1060.50元,由上诉人孟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甘 峰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雪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