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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审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3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兵,局长。委托代理人罗艺,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北湖支路1号1幢1-1。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安监管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朱依德审判员  董莉萍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