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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敏芳、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芳,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敏芳,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许晓达,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后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92116。法定代表人蔡崇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芳与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7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敏芳逾期违约金人民币58320元(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人民币120元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75元,但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7年2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3545号等案件查封,现正在处理过程中,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