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尚某、张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743号尚娜,女,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东部建材市场C区**号,联系电话1537972****张鹏,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张火公路七九六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19361****尚娜申请张鹏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特5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娜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