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兰与被申请人何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兰,何琴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25号申请人:张玉兰,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全显翔,遂宁市船山区高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何琴,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张玉兰与被申请人何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玉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何琴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区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单元XX号房屋(合同备案号:XX)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号:65018128020170000002)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琴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单元XX号房屋(合同备案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以上查封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张玉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