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国文、母书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文,母书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文,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梅,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国文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母书庆,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云红,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母书庆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丙强,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母书庆之子。上诉人张国文因与被上诉人母书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件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土地的性质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国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 鑫审判员 张绍方审判员 孙久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