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22顾乐德与何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乐德,何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22号原告:顾乐德,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被告:何海亮,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告顾乐德诉被告何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乐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海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乐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8000元,从2016年2月1日起,以本金28000元,按年利息6%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灌云县销售铝合金材料,被告和原告有生意上的往来。2015年1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铝合金材料共计货款30000元,当时被告仅仅支付了2000元,尚欠原告2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给付货款,但是被告不守信用,且联系不到被告,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被告何海亮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灌云县销售铝合金材料,原、被告有生意上往来关系。2013年被告在东海县××一个工地,需要铝合金材料,从原告处购买了29000元的铝合金,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8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2015年1月3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顾乐德材料款两万捌¥28000元,何海亮2015.1.30,年底结清,如清不完用车抵款。”但是之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时,却联系不到被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出铝合金材料,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买卖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28000元,并以28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损失的诉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海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乐德给付货款人民币2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人民币28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何海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海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