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4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泰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刘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泰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刘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4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肃泰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敬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泰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刘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银行存款,并已全部发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艺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