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丽某诉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403号原告:周丽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于某,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某以找不到被告于某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