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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某、黄美坚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黄美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美坚,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2月6日经霞浦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美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闽092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美坚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黄美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美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美坚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美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美坚撤回上诉。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刑初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鸣审判员 常 虹审判员 朱 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璐敏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