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闻光耀诉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光耀,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513号原告闻光耀,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凌,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0208H。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涛,公司员工。原告闻光耀诉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闻光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光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光耀撤诉。案件受理费11453元减半收取5726.5元后,本院决定免收5726.5元。审判长 杨 美审判员 曾学琴审判员 刘 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