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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全胜与万庆云、陈彩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全胜,万庆云,陈彩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徐全胜,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庆云,男,1970年10月24日生日,汉族,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博,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彩楼,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邹一硕,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全胜诉冯万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全胜撤回对被告万庆云、陈彩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6元,保全费2584元,合计6630元,由原告徐全胜负担。审 判 长  宗三强审 判 员  李鉴心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