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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广有、张兴全与张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有,张兴全,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有,男,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张兴全,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广有儿子。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张广有、张兴全与张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 杨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庆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