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广有、张兴全与张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有,张兴全,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有,男,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张兴全,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广有儿子。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张广有、张兴全与张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 杨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庆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