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2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花苑园三区18号楼3单元301室,2015年5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经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看守所。辩护人董猛,系内蒙古宇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土右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董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年5日11时30分许,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西立交桥,被害人王某驾驶×××出租车,被告人张某驾驶×××小汽车,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别挤,后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王某鼻子打伤。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材料:1.物证:被害人王某伤情照片;2.书证:报案材料、抓捕情况说明、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土默特右旗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收条、治安调解协议、常口信息;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年5日11时30分许,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西立交桥,被害人王某驾驶×××出租车,被告人张某驾驶×××小汽车,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别挤,后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王某鼻子打伤。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了结该案的全部民事赔偿事宜,双方再无纠纷,并已全部给付,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被害人王某伤情照片,证实了被害人的伤害情况;2.书证:报案材料、抓捕情况说明、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土默特右旗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收条、治安调解协议、常口信息,证实了本案的报案情况,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被告人具有前科的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及整个过程;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了案发时的现场监控拍摄情况。公诉人当庭出示的1-6号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全部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的归案情况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发表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凤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