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503无锡市金凯旋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金凯旋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503号原告:无锡市金凯旋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顾红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华,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十八湾路288号湖景科技园7号、8号楼。诉讼代表人: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孙晞。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钧、王可虎,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市金凯旋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旋公司)诉被告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凯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华,被告润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凯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的159244元工程款债权属于享有优先权的债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曾于2014年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润泽18区人防及商铺地下车库防火卷帘门工程进行施工,工程造价为12万元;之后,被告又增加了55235.2元的工程量。之后,被告被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审定其债权金额为159244元,属于无财产担保债权。原告认为,其属于建设工程,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被告润泽公司辩称:其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金凯旋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合同书;证据2、报价单;证据3、完工单;证据4、工程签证审批单。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债权属于工程款债权,且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证据5、核查债权报告,拟证明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第二十六项将原告债权列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其对此持异议。证据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证明其有资质进行建筑的生产安装施工。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润泽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于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其中合同书原被告在其中的称谓是买方卖方,并不是发包方承包方,或者是建设方施工方。从合同内容结合报价单,明显合同属于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加工的承揽合同。完工单和签证审批单尽管含有“工程”字眼,但是这两份证据的内容实际是对原告制作的防火门规格的确认。被告润泽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上述证据,结合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采纳,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金凯旋公司与润泽公司签订有合同书,约定:金凯旋公司向润泽公司提供无机布双帘双轨防火卷帘门,并进行安装;工程造价12万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开具发票后支付预付款30%,进场安装完成并消防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发票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润泽公司应在金凯旋公司交货、安装完毕30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双方在报价单中还约定了型号、规格尺寸、数量、单价等。2015年1月12日,润泽公司又向金凯旋公司增加订购复合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用于湖景办公楼,价格为55235.2元。2015年5月20日,金凯旋公司将总计13套防火卷帘门安装完成并经过润泽公司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金凯旋公司向本院确认:其成本中,卷帘门部分占价款的60%,安装部分占价款的40%。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4月5日裁定受理润泽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核定金凯旋公司债权金额为159244元,为普通债权。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金凯旋公司进行的卷帘门加工及安装不属于上述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理由为: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涉案的卷帘门工程,显然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从合同书的约定及具体履行情况可看,标的物卷帘门是动产而非不动产,虽然行为的后果是添附在不动产物上,但其与不动产物之间可分割、可拆分,也即并非形成一体。因此,其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安装合同的特征,而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也即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从立法目的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所建造的,工程的价值是由承包人所投入的人力、材料等物化而成,因此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除了确保其中的工作人员的报酬,保护其生存利益,更是确保承包人能够拿到同等价值的金钱以弥补其对工程增值部分所做的贡献。金凯旋公司提供的卷帘门工程,正如该公司所述,其成本中卷帘门部分占60%,安装部分仅占40%。由此可见,金凯旋公司提供的成果中主要是卷帘门的加工制造,此与建筑工程增值的关联性不大,也并不直接涉及农民工的生存利益问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无锡市金凯旋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无锡市金凯旋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沂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