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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志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志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641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白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萍,该公司职工。被告:金志茹,女,40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志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