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洪春与杨秀荣民间借贷纠纷异议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荣,王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秀荣,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春,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身份证号×××在本院执行王洪春与杨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秀荣于2017年5月16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秀荣称,我与申请执行人王洪春不认识,没有经济往来。原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一对(2015)青法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和程序问题进行监督;二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不服,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的一种救济途径。本案中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是对原判决不服,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法院不能执行,明显不符合提出执行异议的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秀荣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张天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