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百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27号王百林:你因诉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行赔终14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对你作出的涧公(南昌)决字【2007】第204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你曾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在原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以及后来的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你的赔偿申请进行答复的情况下,你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中,你于2016年1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