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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晓丽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丽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丽,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下岗职工,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晓丽使用其妹妹李某(曾用名李晓)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55,信用额度50000元。后李晓丽累计刷卡消费透支46784.54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控告至渑池县公安局,渑池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晓丽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并于9月23日将所欠本息合计56196.74元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丽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为证: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破案报告、李晓丽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信用卡资料、消费明细信息、催收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李某证言;3.被告人李晓丽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46784.54元,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丽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 韶 兴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丰 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