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嗣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嗣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20号原告: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家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男,该公司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丽,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蔡嗣桂,女,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嗣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被告已缴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