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6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义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业者,住义县。本院在执行高某与郑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郑某某财产、存款情况均无可供执行,因执行期限原因。本案应程序终结,待发现有财产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27执8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