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安才与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安才,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321号原告:罗安才,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渝中大厦26楼,注册号5000001804308。法定代表人:陈进川。被告: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立信大厦一号楼。法定个代表人:王卫东。罗安才与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罗安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安才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安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罗安才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