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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杰伟、徐陆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杰伟,徐陆琴,高雨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伟,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陆琴,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雨康,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炤,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杰伟因与被上诉人徐陆琴、高雨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杰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杰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杰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上诉人张杰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灿审 判 员  倪 勤代理审判员  杨维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