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吕金峰、刘竹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吕金峰,刘竹芳,樊益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813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龙、黄萍萍,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峰。被告:刘竹芳。被告:樊益明。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金峰、刘竹芳、樊益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楠楠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路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