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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吕金峰、刘竹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吕金峰,刘竹芳,樊益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813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龙、黄萍萍,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峰。被告:刘竹芳。被告:樊益明。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金峰、刘竹芳、樊益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楠楠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路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