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志毅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586号原告刘志毅,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志毅诉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王建军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建军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4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