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燕红、区友谊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朱燕红,区友谊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415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一期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7897585P。法定代表人:梁赞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敏如,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朱燕红,女,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区友谊,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燕红、区友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紫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