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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毕英姿、桓台县金龙带钢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英姿,桓台县金龙带钢厂,胡安祯,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大时代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毕英姿,女,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金龙带钢厂。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辛泉村。组织机构代码:16442521-6。负责人:胡安祯,厂长。被执行人:胡安祯,男,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辛泉村北首路东。组织机构代码:16442862-8。法定代表人:庞志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大时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辛泉村。组织机构代码:78849997-7。法定代表人:郭启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英姿与被执行人桓台县金龙带钢厂、胡安祯、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大时代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8071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胡安祯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开户账号,查明被执行人桓台县金龙带钢厂、胡安祯、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大时代经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英姿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