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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唐水周与李物勇、李灶莲、李物雄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水周,李物勇,李灶莲,李物雄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504号原告:唐水周。被告:李物勇。被告:李灶莲。被告:李物雄。原告唐水周与被告李物勇、李灶莲、李物雄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唐水周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水周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