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羊本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本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羊本院,曾用名羊茂森,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公堂三居民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6月5日被抓获,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本院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名源、XX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本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羊本院通过微信添加大量女性为好友,虚构是海南省纪委工作人员“羊勇”、海南省政府公务人员或者海南省洋浦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身份,骗取女性的信任,与女性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情人关系并发生性关系,然后编造承包土地套取农业补贴、征地获取利益、购买下属单位超标车出售等事项,以借钱的方式骗取黄某等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235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被告人羊本院谎称自己是海南洋浦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通过微信聊天平台骗取被害人袁某信任,以香港同学的公司投资文昌一块槟榔地为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现金人民币3.5万元,后退还人民币5000元。2.2014年10月,被告人羊本院通过袁某认识被害人万某1。羊本院向万某1谎称是海南洋浦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以购买下属单位的超标车来出售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方式先后两次骗取万某1人民币合计7万元。3.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羊本院谎称自己是海南省机关公职人员,通过微信聊天平台与被害人许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6年初,羊本院以为许某儿子报考公务员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许某人民币3000元,后退还2500元人民币。4.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羊本院谎称自己是省委“羊勇”,通过微信聊天平台骗取被害人黄某信任,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假借承包文昌农田套取农业补贴及事情暴露被举报和洋浦征地跑关系等理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黄某钱财323075元人民币。同时,被告人羊本院骗取黄某以个人名义在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分别办理了4张银行卡给其使用,透支39000元人民币未还款。5.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羊本院通过黄某认识文昌的李某,之后羊本院为了从李某身上骗钱,假借“海南省纪委羊勇”的身份骗取李某信任,谎称与李某合作,让李某在文昌承包一款土地,其利用海南省农业厅关系套取农田补贴。而后,李某在文昌市包下一块土地后,羊本院便以需要活动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被李某识破而未果。2016年6月5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区工商银行附近抓获被告人羊本院,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2部、银行卡7张、空白土地承包合同2份。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羊本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本院辩称其已返还给黄某人民币5万余元,欠许某的人民币3000元已经全部返还,认为检察院的量刑意见过重,应为三至四年。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羊本院通过微信添加大量女性为好友,虚构是海南省纪委工作人员“羊勇”、海南省政府公务人员或者海南省洋浦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身份,骗取女性的信任,与女性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情人关系并发生性关系,然后编造承包土地套取农业补贴、征地获取利益、购买下属单位超标车出售等事项,以借钱的方式骗取黄某等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233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被告人通过微信加被害人袁某为好友,被告人自称是洋浦管理局干部。2015年年底,被告人编造其同学的香港公司在洋浦买地的事实,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袁某人民币3.5万元,2016年2月份,被告人还了5000元给袁某。2.2014年10月,被告人羊本院通过袁某认识被害人万某1。羊本院向万某1谎称是海南洋浦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以购买下属单位的超标车来出售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的方式先后两次骗取万某1人民币合计7万元。3.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羊本院谎称自己是海南省机关公职人员,通过微信聊天平台与被害人许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6年初,羊本院以为许某儿子报考公务员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许某人民币3000元,后退还2700元人民币。4.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羊本院谎称自己是海南省纪委工作的公职人员“羊勇”,通过微信聊天平台骗取被害人黄某信任,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被告人假借承包文昌农田套取农业补贴及事情暴露被举报和洋浦征地跑关系等理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黄某323075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了被告人羊本院骗取黄某以个人名义在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分别办理了4张银行卡给其使用,透支的39000元。5.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羊本院经黄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黄某介绍称羊本院系海南省纪委工作人员,即将调去琼海市当市长,羊本院均未否认。之后羊本院谎称与李某合作,让李某在文昌承包一款土地,其利用海南省农业厅关系套取农田补贴。而后,羊本院以需要活动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被李某识破而未果。2016年6月5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区工商银行附近抓获被告人羊本院,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2部、银行卡7张、空白土地承包合同2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袁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5年3月,被告人通过微信加其为好友,被告人自称是洋浦管理局干部。2015年年底,被告人编造其同学的香港公司在洋浦买地的事实,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袁某人民币3.5万元,2016年2月份,被告人还了5000元给袁某。2.被害人万某1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4年10月,被告人羊本院通过袁某认识被害人万某1。被告人虚构洋浦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身份,编造购买下属单位超标汽车的事实,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万某1共计7万元人民币。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羊本院谎称自己是海南省机关公职人员,通过微信聊天平台与被害人许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之后,羊本院以帮助许某儿子考公务员需要活动费为由,骗取袁某人民币3000元,后退还2700元。4.被害人黄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羊本院谎称自己是海南省纪委工作的公职人员“羊勇”,通过微信聊天平台骗取被害人黄某信任,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被告人假借承包文昌农田套取农业补贴及事情暴露被举报和洋浦征地跑关系等理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黄某323075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了被告人羊本院骗取黄某以个人名义在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分别办理了4张银行卡给其使用,透支的39000元。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羊本院经黄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黄某介绍称羊本院系海南省纪委工作人员,即将调去琼海市当市长,羊本院均未否认。之后,被告人羊本院以文昌承包土地套取农业补贴需要活动经费为由,欲骗取李某财物,被李某识而未果。6.证人羊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日,被告人羊本院找其借工行账户转账,其没有,便向羊某3要了工行银行账户给被告人羊本院使用,转了10000元进羊某3账户内,后羊某2将该笔钱取出交给羊本院。7.证人羊某3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羊本院与其系同村,羊某2用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在2016年4月1日转入了10000元,后来羊某2将该笔钱取走。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5日,因被告人羊本院称急需用钱,陈某通过中国银行账户向被告人羊本院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作为借款。9.证人羊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被告人羊本院向其借款10万元称要做生意,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向其还款5万元,将该笔款项转入其中国银行账户。10.证人万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3日,其使用女友刘某的中国银行账户接受被告人羊本院归还的借款5万元。当天,被告人赌博输钱后,又向其借款5万元,于是其又通过刘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了5万元给被告人。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中国银行账户×××是其的,其不认识被告人,该账户是其男友万某2在使用,其不清楚2016年4月13日该账户转入5万元的事实。12.被告人羊本院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谎称系国家公务在职人员,向被害人黄某、许某、微信名为“萍”的女子借钱,款项均被其挥霍。1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到手机2部、承包土地空白合同2份、银行卡7张。1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5日,根据被害人黄某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海口市××区工商银行附近抓获被告人。1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害人袁某、黄某、许某、李某经辨认,分别对被告人羊本院的指认情况。16.现场方位图,证实本案案发地点情况。17.借条2张,证实被告人向万某1借款7万元的事实。18.被害人黄某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转账的事实。19.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诈骗黄某合计人民币323075元。20.账户信息,证实刘某、羊某4、陈某的银行账户信息情况。21.微信记录,证实被告人羊本院谎称自己系国家在职公务人员,虚构帮忙考公务员、套取农业补贴、获取征地补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许某财物的事实。22.结婚证复印件,证实朱林波、黄某系夫妻关系。2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羊本院于1979年6月19日出生,婚姻状况为已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本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233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羊本院添加被害人袁某微信的时间及被害人许某诈骗的数额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羊本院诈骗被害人袁某、万某1、许某、黄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羊本院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的多次供述、五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羊某2的证言、证人羊某3的证言、扣押清单、借条、银行流水清单、账户信息、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微信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羊本院辩称其已返还给黄某人民币5万余元,欠许某的人民币3000元已经全部返还,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羊本院在实施最后一宗诈骗犯罪时被被害人李某识破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羊本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责令被告人羊本院退赔被害人袁某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万某1人民币70000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23075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空白土地承包合同2份,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羊本院名下的4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海南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待被告人羊本院缴清罚金后退还被告人;银行卡三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发还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史燕燕人民陪审员 林 松人民陪审员 冯祺媛bnqioidj1iat9tskjq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王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2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