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427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林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旗出庭支持公诉。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日14时许,在林州市任村镇商业街被告人张涛经营的商店内,民警从其商店货架上查获145张标有“三级片”、“艳情片”的光盘。经安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43张光盘中有120张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张涛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1.被告人张涛从他人处购买标有“三级片”、“艳情片”的光盘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对外贩卖,林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1日将从张涛经营的商店内查获的120张淫秽光盘予以扣押;2.张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张涛供述、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违禁品淫秽光盘应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张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涛庭审中认罪、悔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禁品淫秽光盘一百二十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林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荣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倩 来自